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615號
TCDV,105,補,1615,2016091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615號
原   告 林連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千慶施梅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8,
8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