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9號
原 告 馳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池國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美金21,504元,依聲請支付命令時,即民國105 年8 月4
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31.34500,折合為新臺幣
(下同)674,043 元(計算式:21,50431.34500=674,042.88
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8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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