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609號
TCDV,105,補,1609,2016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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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9號
原   告 馳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池國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美金21,504元,依聲請支付命令時,即民國105 年8 月4
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31.34500,折合為新臺幣
(下同)674,043 元(計算式:21,50431.34500=674,042.88
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8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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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馳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