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607號
TCDV,105,補,1607,2016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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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7號
原   告 莊惠容
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
被   告 莊賢智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
 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  1 第2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
  第一項請求被告清償新臺幣借款300 萬元部分,其訴訟標的
  金額300 萬元。原告第二項請求被告清償美金借款32萬4,00
  0 元部分,因係請求給付外國通用貨幣,自應以其起訴時之
  交易價額為準。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起訴(即
 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),有蓋用於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
  文戳章可證,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
  1 元兌換新臺幣32.242元,有臺灣銀行單一幣別歷史匯率查
  詢資料在卷可參,故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  幣1,044 萬6,408 元(324,000 ×32.242=10,446,408,元
  以下四捨五入)。上開兩者合計訴訟標的價(金)額為新臺
  幣1,344 萬6,40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 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3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
  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2萬9,860 元。茲限
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  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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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