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605號
TCDV,105,補,1605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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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5號
原   告 利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
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
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,1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9,6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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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利豐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