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587號
TCDV,105,補,1587,2016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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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7號
原   告 李胤旻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耀堃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400,666元,應繳
     裁判費新台幣24,85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    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4,359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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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