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71號
原 告 林亞歆
被 告 林美延
林美滿
林媺之
林雪雲
林鋒斌
林瑞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爰審酌系爭土地面積
為873平方公尺、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
下同)20,300元、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4分之1等情(
見卷附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)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265,
850元(計算式:873×20,300×1/14=1,265,850)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鄭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