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9號
原 告 王秀鳳
王勝裕
王勝豊
王勝順
王秀琴
被 告 王富雄
王宏章
欒雲先
宋迎春
王明亮
王清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等各應自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
地號土地上之不同建物遷出,並均應將建物拆除騰空,返還所占
土地與原告等語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5,051,400元(計算式:該筆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18,200
元/平方公尺×土地面積827平方公尺=15,051,400元)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,528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