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539號
TCDV,105,補,1539,2016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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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539號
原   告 王秀鳳
      王勝裕
      王勝豊
      王勝順
      王秀琴
被   告 王富雄
      王宏章
      欒雲先
      宋迎春
      王明亮
      王清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等各應自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
地號土地上之不同建物遷出,並均應將建物拆除騰空,返還所占
土地與原告等語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5,051,400元(計算式:該筆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18,200
元/平方公尺×土地面積827平方公尺=15,051,400元)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,528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05  年   9  月  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江宗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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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