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3號
原 告 朱麗香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世周發支付命令
(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4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30,106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9,60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
法 官 楊忠城
法 官 王振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