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533號
TCDV,105,補,1533,2016090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533號
原   告 朱麗香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世周發支付命令
(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4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30,106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9,60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振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