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216號
TCDV,105,補,1216,201609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
原  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
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
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
被   告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
清 算 人 林大森
      杜國源
      趙家琪
      方奕傑
      王紀耕
      陳永振
      黃德介
      蕭長城
      劉麗玉
      沈英標
      羅志鑑
      趙文祥
      黃漢雄
      徐丹和
      王銘國
      朱國華
      方怡仁
      陳志明
      呂麗純
      莊季森
      呂明憲
      鄭介文
      陳奎宏
      李俊毅
      葉俊榮
上列當事人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按「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」,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」,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計算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
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建物及土地持
分,爰依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現值計算,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2萬9284元(詳附表),應徵第1 審
裁判費18萬5624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(臺中市西區麻園頭段)(單位:新臺幣)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標 的     │權利範圍   │標的價額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.│9549建號    │32535/100000 │0000000×32535/100000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=0000000元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.│9559建號    │32535/100000 │0000000×32535/100000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=0000000元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.│9560建號    │2/13     │價額併計於前開主建物內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 │
│4.│10326建號    │2/13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.│150地號     │8970/100000  │1421平方公尺×119028元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×8970/100000=0000000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9元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.│150-61地號   │32535/100000 │26平方公尺×51654元×3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2535/100000=436946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.│150-62地號   │32535/100000 │1平方公尺×72000元×32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535/100000=23425元 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00000元+0000000元+00000009元+436946元+23425元=0000000│
│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