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
原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
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
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
被 告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
清 算 人 林大森
杜國源
趙家琪
方奕傑
王紀耕
陳永振
黃德介
蕭長城
劉麗玉
沈英標
羅志鑑
趙文祥
黃漢雄
徐丹和
王銘國
朱國華
方怡仁
陳志明
呂麗純
莊季森
呂明憲
鄭介文
陳奎宏
李俊毅
葉俊榮
上列當事人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按「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」,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」,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計算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
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建物及土地持
分,爰依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現值計算,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2萬9284元(詳附表),應徵第1 審
裁判費18萬5624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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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(臺中市西區麻園頭段)(單位: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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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標 的 │權利範圍 │標的價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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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.│9549建號 │32535/100000 │0000000×32535/100000 │
│ │ │ │=0000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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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.│9559建號 │32535/100000 │0000000×32535/100000 │
│ │ │ │=0000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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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.│9560建號 │2/13 │價額併計於前開主建物內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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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.│10326建號 │2/13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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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.│150地號 │8970/100000 │1421平方公尺×119028元│
│ │ │ │×8970/100000=0000000│
│ │ │ │9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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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.│150-61地號 │32535/100000 │26平方公尺×51654元×3│
│ │ │ │2535/100000=43694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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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.│150-62地號 │32535/100000 │1平方公尺×72000元×32│
│ │ │ │535/100000=2342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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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0000元+0000000元+00000009元+436946元+23425元=0000000│
│4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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