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05年度,292號
TCDV,105,監宣,292,2016091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監宣字第292號
聲 請 人 周本傑
相 對 人 劉阿雪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劉阿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周本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指定周本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周本傑(男、民國00年0 月00日生、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係相對人劉阿雪(女、38 年1 月3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長子, 相對人於104 年12月15日因嚴重老人失智症罹病,經家人送 醫治療均不見起色,相對人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,且 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聲請對其為 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另請指定關係人即 相對人之長女周本慧(女、62年5 月14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 。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。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 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,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㈠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 ㈢監護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,民法第14條第1 項、 第1110條、第1111條第1 項、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長子,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 護宣告之事實,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、診斷 證明書為證。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子,為四親等內之親 屬,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。




(二)而經本院於鑑定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中榮民總醫院蔡佳叡醫師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固能正確 回答自己姓名,但無法完整回答自己之住址,對於與聲請 人夫妻之關係、鑑定地點、學經歷、如何到達鑑定地點、 鑑定當日之日期、星期、子女數、簡易算式(25+25、10 -5 )等,均無法正確回答,亦無法書寫自己姓名。另經 鑑定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精神部醫師進一步之診斷,鑑定結果認:「參、檢查結果 、一、神經及身體檢查:無明顯局部神經學症狀;理學檢 查無明顯異常。二、心理測驗:晤談:劉女(按指相對人 )為67歲女性,在案子與案子女友的陪同下前來。劉女有 2 段婚姻,第1 段婚姻育有1 子1 女,第二段婚姻育有1 女1 子。目前主要由第2 段婚姻中所生的兒子協助照顧與 料理事物。劉女目前居於看護中心。案子表示劉女為國小 畢業,過去曾擔任飯店服務生,婚後家管,但常外出玩樂 ;案子表示5 年前明顯感覺到劉女記憶力減退,當時曾至 臺中國軍醫院就診,但因劉女不配合服藥而未持續看診, 直至去年才轉至本院就診。案子表示劉女近期功能退化極 為快速,104 年7 月至8 月開始出現視幻覺,會跟其對話 ,與他人應答時尚具邏輯。104 年l2月左右,還可以配合 指令穿衣,可以騎乘機車由固定路線去探望住在鄰近的姊 姊。但104 年12月底就出現迷路,由警察尋回。半夜也會 亂跑出門,搞不清楚時間,開始不認得家人,答非所問的 狀況。因照顧困難而送至看護中心,劉女目前盥洗需要完 全協助,會失禁,需要餵食。行為觀察:劉女服裝儀容整 齊,身體清潔,眼神可以接觸。劉女可回答自己的姓名, 但是其他的基本資料皆無法正確應答(地址、年齡),無 法認識得陪同前來的家人,有突然的情緒失禁,沒來由的 哭泣。於測驗中,劉女態度配合。測驗結果與分析:1.簡 短認知測驗MMSE=8(國小教育)。MMSE結果:MMSE總分=8 < 24。2.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:劉女可以回答問題,但 無法給予正確的訊息,無法識得熟悉的家人,時、地定位 差,無法做出判斷,無法生活自理,無法執行過去的興趣 ,需要他人餵食。評估其CDR=3 。屬於重度失智。結論與 建議:測驗當日,劉女可以回答自己的姓名,但其他的個 人基本訊息皆無法正確提供,不認得熟悉的家人,時、地 定位差,突然情緒失禁,案家表示劉女已無法生活自理, 會有失禁,需要餵食的狀況。綜合其本次衡鑑與晤談結果 顯示,劉女的簡短認知測驗分數(MMSE)為8 分,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(CDR )為3 分,劉女在認知功能上有明顯退



化的狀況,屬於重度失智。三、精神狀態檢查:鑑定過程 中,劉女意識清醒,服儀整齊,表情淡漠,稍緊張,少主 動說話。於會談方面,雖劉女可配合會談,大部分可切題 ,但語無倫次。於思考方面有明顯記憶退化與認知功能缺 損,邏輯性差;無法認得案子與案子女友;會忘記剛剛說 的話,且會掩飾自己的失智(劉女指認案子為好鄰居;一 下子指認案子女友為好同學,又說是附近朋友,姊姊) 。 情感表現不適切,有情感失禁現象(講一講忽然就哭出來 ,過一下就不哭了;過一陣子又哭了)。於會談過程中, 劉女無明顯躁動或混亂行為。肆、鑑定結果及建議:一、 依據上述內容與檢附資料,劉女表現符合重度失智症之臨 床表現,建議持續追蹤治療並配帶失智手環以防走失。評 估劉女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。」等語, 有本院105 年7 月28日訊問筆錄、該醫院105 年9 月9 日 中榮醫企字第1054202892號書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 卷可憑。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, 認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之精神障礙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故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(三)另查,相對人之配偶已殁,相對人之子女即聲請人及關係 人周本慧、手足劉孟宣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,周本慧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;聲請人復於本院 訊問時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周本慧亦出具同意 書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,有親屬團體 會議推定監護人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、親屬系 統表、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、同意書、前揭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。本院審酌前揭各節,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,並指定 周本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,爰依首揭規定,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,並指定周本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四、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 項規定:「監護開 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 法院。」。準此,監護人即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,應會同 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周本慧,於2 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,併此敘明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


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素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