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
聲 請 人 黃富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柏文間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
裁判費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家事事件
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,應徵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
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