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5年度,1393號
TCDV,105,司聲,1393,201609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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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
聲 請 人 梅華工業社
法定代理人 鄭秀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寶多企業有限公司振翔車業有限公司
余榮龍間就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(一)台端105年9月23日補正狀所檢附之回執,送達日期郵
     戳係「105年9月21日」,惟台端於該郵戳旁記載「補
     105年8月8日郵戳」,如該存證信函(大甲日南郵局、
     存證號碼000014)係於105年8月8日送達,請提出中華
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資料,如未提出,則僅
     能依回執之送達日期郵戳認定該存證信函之送達日期
     為105年9月21日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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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嘉寶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振翔車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