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
聲 請 人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
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,擔保提存之提存人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無庸法院裁定,於提存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聲請人前持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,為相對人提供擔 保,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 事件提存後,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345號 執行事件,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執行在案。聲請人固主 張嗣因上開假執行之聲請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確 定,相對人亦撤回本案訴訟之上訴,訴訟應告終結,復以台 北中正堂郵局存證信函第192-1號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,而相對人迄未行使,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 金等語,並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、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書、民事強制執 行聲請狀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345號執行 事件執行命令、函、民事裁定及通知、台北中正堂郵局存證 信函第192-1號及收件回執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 函各1件為證。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6號判 決供擔保聲請假執行,相對人雖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,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64號給付報酬事件受理 ,惟相對人嗣已具狀撤回上訴,有卷附聲請人所提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5年8月4日105中分東民草決105上264字 第9620號函及民事撤回上訴狀為憑,依前揭規定,聲請人即 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,無庸經法院裁定。是聲請人之 聲請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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