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6149號
TCDV,105,司票,6149,2016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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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9號
聲 請 人 吳水源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瓏安萬國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本件提示日為何?(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
  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
  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,始得向發票人
  行使追索權。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
  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
  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如未提示,與上開規定不合,應以裁
  定駁回聲請,司法院(81)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。至
  所謂提示者,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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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