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、蔡孟勳、許宏
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㈡確認相對人蔡孟勳姓名究為「蔡孟勳」或「蔡孟勲」?並
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請補正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資料以
證明104年6月9日發票時蔡孟勳為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