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5905號
TCDV,105,司票,5905,2016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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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蔡孟勳、許宏
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   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  ㈡確認相對人蔡孟勳姓名究為「蔡孟勳」或「蔡孟勲」?並
   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請補正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資料以
   證明104年6月9日發票時蔡孟勳為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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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