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5865號
TCDV,105,司票,5865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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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865號
聲 請 人 劉人鳳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啓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  ㈡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。
  ㈢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為「江啓元」或「江啟元」?並補其最
   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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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