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65號聲 請 人 劉人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啓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㈡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。 ㈢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為「江啓元」或「江啟元」?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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