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5864號
TCDV,105,司票,5864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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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864號
聲 請 人 許君山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啓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㈡本票原本1紙。
  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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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