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5820號
TCDV,105,司票,5820,2016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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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820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玄泰汽車貨運行廖蔡玉霞廖金寶
廖玉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利息起算日自105.8.5是否有誤?(提示日是105.8.31,利息
  起算日105.8.5早於提示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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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