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20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玄泰汽車貨運行、廖蔡玉霞、廖金寶、
廖玉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利息起算日自105.8.5是否有誤?(提示日是105.8.31,利息
起算日105.8.5早於提示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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