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5806號
TCDV,105,司票,5806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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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806號
聲 請 人 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詹裕寶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卉楹彭瓊瑤彭健得准予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為詹裕「寶」?若有誤
   載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與其相符之印文。
  ㈡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9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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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