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5685號
TCDV,105,司票,5685,2016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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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集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林慶祥、卓
宜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提出相對人卓宜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㈡查報相對人卓宜瑱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
   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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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集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