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集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、林慶祥、卓
宜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提出相對人卓宜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查報相對人卓宜瑱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
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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