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74號
聲 請 人 溫玉霞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、陳進明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相對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
何?並補其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
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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