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69號
聲 請 人 周芳如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仁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相對人洪仁傑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本2件(梅亭街及成都路二址之送達
回執正本)。
㈢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,請查報本件利息起算日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