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滿足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提出債務人陳則賜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(二)提出債務人陳則賜之繼承系統表。
(三)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(四)提出債務人陳則賜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
院備查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