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41號
聲 請 人 吳允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源發
債 務 人 楊璵瓊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60, 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楊源發對聲請 人負債500,000元,已屆民國104年12月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 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 │龍井區 │三德 │ │1082-2 │建│787.00 │5分之1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