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441號
TCDV,105,司拍,441,2016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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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41號
聲 請 人 吳允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源發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  (二)查報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姓名「楊添發」是否有誤?
     如係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
  (三)提出相對人楊源發及債務人楊璵瓊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   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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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