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41號
聲 請 人 吳允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源發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二)查報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姓名「楊添發」是否有誤?
如係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
(三)提出相對人楊源發及債務人楊璵瓊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