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35號
聲 請 人 鐘全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福興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00 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王福興對聲 請人負債3,000,000元,約定民國105年6月19日償還,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。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其本金及利息 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 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匯款單等影本為證,經核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市│ 北區 │邱厝子│ │ 109 │建│ 2,449.00 │10000分之108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臺中市│ 北區 │邱厝子│ │ 109-8 │雜│ 8.00 │10000分之108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臺中市│ 北區 │邱厝子│ │ 109-9 │雜│ 83.00 │10000分之108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臺中市│ 北區 │邱厝子│ │ 109-10 │雜│ 3.00 │10000分之108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2267│臺中市北區邱厝│主要用途:住商用 │一層:36.90 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子段109地號 │主要建材:鋼筋混 │騎樓:15.75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凝土造 │合計:52.6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北區大義│層 數:7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街20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1,244.13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分 │
│ 之346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