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434號
TCDV,105,司拍,434,2016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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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34號
聲 請 人 陳永城
代 理 人 林萬生律師
相 對 人 許秀里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案外人陳介郎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955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,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4 月15日,並於民國92年4月17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 100年5月24日因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許秀里。詎屆期聲請 人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2286號、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號判決 等影本為證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許秀里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,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,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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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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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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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龍井區 │龍目井│龍目井│0159-0035 │建│39.00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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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龍井區 │龍目井│龍目井│0159-0036 │建│36.00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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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