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34號
聲 請 人 陳永城
代 理 人 林萬生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里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證明文件(本票、借據、契約書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)
。
㈡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
㈢可顯示抵押權人陳永城及所有權人許秀里之最新第一類土
地及建物謄本(臺中市龍井區地號: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
0159-0035、0159-0036)。
㈣請提出相對人許秀里、債務人陳介郎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