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434號
TCDV,105,司拍,434,2016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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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34號
聲 請 人 陳永城
代 理 人 林萬生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里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權證明文件(本票、借據、契約書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)
   。
  ㈡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
  ㈢可顯示抵押權人陳永城及所有權人許秀里之最新第一類土
   地及建物謄本(臺中市龍井區地號: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
   0159-0035、0159-0036)。
  ㈣請提出相對人許秀里、債務人陳介郎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
  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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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