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3號
聲 請 人 卓金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智中
債 務 人 柯泰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⑴民國101年4月16日⑵民國101年4月25日 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⑴1,400,000元⑵ 1,0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(即 抵押權人)所負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票據、貨款、保證。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民國103年4月20日⑵民國104 年4月24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費用及損 害賠償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柯智中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、柯泰良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
嗣債務人柯智中及案外人柯泰良、王芊方分別於⑴民國101 年4月13日⑵民國101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各借款1,000,000 元,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3年4月13日⑵民國104年4月24日
。詎債務人、案外人於借貸清償期均已屆自,屢經催索未果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收據、本票等影 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 許。
四、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具狀陳報:相對人之父柯泰良與 聲請人有借貸關係,未經相對人同意,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予聲請人,況相對人未授權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將系爭房 地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,更未向聲請人借貸,聲請人之行為 實屬無權代理行為,綜上,相對人並無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 ,聲請人自不得主張權利。顯見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務既屬違法無效,聲請人執擔保此債務人之抵押權請求拍賣 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,自屬無據。惟查,本件拍賣抵押物裁 定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 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。是本 件聲請人既已提出本票及收據為憑,已足以確定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 權設定登記存在,且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聲請人依 據首揭規定,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。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,亦係實體上之爭執,依前開 說明,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本件非訟程序 不得加以審究,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併此敘明。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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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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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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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外埔區 │ 新城 │ │ 108 │旱│ 208.74 │10000分之675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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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市│外埔區 │ 新城 │ │ 115 │旱│ 71.50 │10000分之675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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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臺中市│外埔區 │ 新城 │ │ 114 │旱│ 87.64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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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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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 33 │臺中市外埔區新│主要用途:住家用 │一層:44.65 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城段114地號 │主要建材:鋼筋混 │二層:50.68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凝土造 │三層:50.6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外埔區甲│層 數:4層 │四層:18.71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后路五段128巷 │ │合計:164.7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18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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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重測前:大甲東段2112建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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