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77號聲 請 人 利威油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華慶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CA?若有,請盡速 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陳報更正後影 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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