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50號
聲 請 人 福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清福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?(台端聲請狀與銀
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如為105年7月26日,請
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加蓋銀行
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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