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5年度,850號
TCDV,105,司催,850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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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850號
聲 請 人 福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清福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?(台端聲請狀與銀
  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如為105年7月26日,請
  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加蓋銀行
  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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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