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41號
聲 請 人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
本(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二、請具狀確認支票附表編號7之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?(台
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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