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5年度,818號
TCDV,105,司催,818,2016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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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
聲 請 人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補正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須加蓋銀
  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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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