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補正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須加蓋銀 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