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5004號
TCDV,105,司促,25004,2016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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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0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齊瑞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齊瑞舜於民國09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
 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。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
  月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
  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
  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
  本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
  償還全部借款233911元整自民國095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
  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  (二)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33911元整,及自民國09
  5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討債務
  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
  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
  滯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
  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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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