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0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齊瑞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齊瑞舜於民國09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
度新臺幣250000元整。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
月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
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
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
本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
償還全部借款233911元整自民國095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
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(二)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33911元整,及自民國09
5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討債務
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
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
滯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
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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