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9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劉宏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宏彬於民國98年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7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8
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
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緣相對人劉宏彬於民國
99年8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
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號5、6、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9月起各筆本
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943元及違約
金暨月付金利息41141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
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
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
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
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
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69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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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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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宏彬 431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九點│
│ │89047 │0000000000│09月 08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770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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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5│新臺幣│劉宏彬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點│
│ │128488│0000000000│09月 08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901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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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6│新臺幣│劉宏彬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│236000│0000000000│09月 08日 │ │點三八 │
│ │元 │901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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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7│新臺幣│劉宏彬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六│
│ │581775│0000000000│09月 08日 │ │點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901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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