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667號
TCDV,105,司促,24667,2016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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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667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明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黃淑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查報聲請狀所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何?
  ㈡查報本件所欲請求之違約金為何?
  ㈢查報「逾期起過六個月者,依前款規定計收」係何意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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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