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519號
TCDV,105,司促,24519,2016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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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
債 權 人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簡伶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信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權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
   「簡伶真」或「簡伶眞」。
  ㈡提出管理費21,360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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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