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70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嘉琪即劉秋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?
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權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
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門號所有人非劉嘉琪即
劉秋雪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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