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43號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債 務 人 賴朝富即賴文仁
一、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固定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自清償日止,按月
給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繳款手續費。
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繳款手續費。
③及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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