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310號
TCDV,105,司促,24310,2016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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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楊世瑜
債 務 人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黃建業

債 務 人 王素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
 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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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