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274號
TCDV,105,司促,24274,2016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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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劉致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玖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劉致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000016
    01644125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    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7日止累計29,209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27,30 0元為消費款;709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,( 002),( 003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釋明文件:信
    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27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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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致豪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 │4490元│     │9月08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致豪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54%│
│  │13618 │     │9月08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劉致豪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9192元│     │9月0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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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