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043號
TCDV,105,司促,24043,2016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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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43號
債 權 人 許芸秭即許芳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木輝鍾秀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借款相關釋明文件。(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証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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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