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8號
債 權 人 韓雨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不都拉、彭順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債務人阿不都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請提出維修費新臺幣7,164之統一發票及提出折舊為2,149
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。
㈣請提出營業損失為2,800元(1日)共5日合計14,000元之相
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