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038號
TCDV,105,司促,24038,2016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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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8號
債 權 人 韓雨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不都拉彭順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補債務人阿不都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請提出維修費新臺幣7,164之統一發票及提出折舊為2,149
   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。
  ㈣請提出營業損失為2,800元(1日)共5日合計14,000元之相
   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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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