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6號
債 權 人 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北島常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怡明興業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回收金新臺幣肆萬元約定依據或契約及已給付新臺幣
貳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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