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
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賠償金額為新開模具五
成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㈡提出應付貨款新臺幣34,856元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㈢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?若有誤
載併具狀更正,或提出對其請求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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