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3893號
TCDV,105,司促,23893,2016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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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
債 權 人 蔡金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坤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原因事實敘述是否正確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原
   因事實所載之金額與事實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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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