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3803號
TCDV,105,司促,23803,2016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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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03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和敬温珮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支付命令事實內容4、5、6月電費共計新臺幣38,125
   元是否有誤(因電費單4、5、6月加總11,523+14,499+5,27
   6=31,298與事實內容38,125元不一致)。
 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。(因4、5、6月電費31,298減去已
   還6,827元等於24,471與聲請狀請求金額31,298元二者不
   一致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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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