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03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和敬、温珮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支付命令事實內容4、5、6月電費共計新臺幣38,125
元是否有誤(因電費單4、5、6月加總11,523+14,499+5,27
6=31,298與事實內容38,125元不一致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。(因4、5、6月電費31,298減去已
還6,827元等於24,471與聲請狀請求金額31,298元二者不
一致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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