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8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張澤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、薛宇哲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、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有限公司業於105年8月31
日經授中字第1050796829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
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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