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3634號
TCDV,105,司促,23634,2016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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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
債 權 人 李家佑
債 權 人 莊伯尹
債 權 人 林敬淳
前列李家佑莊伯尹林敬淳共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佩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  ㈡債務人之姓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(有更名)
  ㈢確認莊伯尹林敬淳否為本件債權人;如是,併請具體敘
   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【租賃契約所示承租
   人李家佑,保證人莊伯尹(不是承租人應不能為債權人)
   】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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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