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
債 權 人 李家佑
債 權 人 莊伯尹
債 權 人 林敬淳
前列李家佑、莊伯尹、林敬淳共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佩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之姓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(有更名)
㈢確認莊伯尹、林敬淳否為本件債權人;如是,併請具體敘
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【租賃契約所示承租
人李家佑,保證人莊伯尹(不是承租人應不能為債權人)
】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