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3610號
TCDV,105,司促,23610,2016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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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0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秝蓁即蘇彌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 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
  ㈢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
   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
  ㈣提出未還款345204元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  ㈤提出未清償利息392121元及違約金117636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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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