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0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秝蓁即蘇彌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㈢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
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
㈣提出未還款345204元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㈤提出未清償利息392121元及違約金117636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雅慧